(2013)怀中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苏鸿与杨贤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贤良;邓爱锦;苏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贤良,男,汉族,1954年4月11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异议人邓爱锦,女,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洪磊(一般代理),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鸿,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苏鸿与杨贤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称:1、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1501-1号裁定书将异议人杨贤良与苏鸿股权转让金冻结(440万元),并未解除;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因长沙博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苏鸿、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异议人杨贤良与苏鸿股权转让金202.35万元予以冻结。2、异议人与苏鸿股权转让执行标的款仅余167.45万元,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资产总计为681.9万元,超出标的物四倍以上,已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请求事项:1、异议人杨贤良与苏鸿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股金202.35万元因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冻结,故特别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提级执行该股权转让金。2、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异议人杨贤良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200万元股份的查封,解除对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所有房产和银行存款的查封。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鸿与被执行人杨贤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怀中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杨贤良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009610(已付款贰拾万元,银行抵押贷款贰拾伍万元);查封邓爱锦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097535(已付款贰拾贰万元,银行抵押贷款肆拾万元);查封杨贤良名下(个人部分)房产门面和夹层各一套,产权证号为713003279、713003291,共有权人:雷霞、葛宏胜、赵令娟。冻结并扣划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银行存款14.9万元,银行存款扣划后银行帐号已随即解除查封。(2013)怀中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杨贤良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股份。2012年10月15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1501-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苏鸿在怀化市中方县恒大炭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40万元的冻结。2013年4月1日,中方县人民法院以(2012)方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苏鸿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的股金202万元及红利。而本院(2013)怀中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杨贤良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股份,两份裁定书冻结的主体及内容不一样,二者并无矛盾。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1日,中方县人民法院以(2012)方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苏鸿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的股金202万元及红利,而本院(2013)怀中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杨贤良在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股份,两份裁定书冻结的主体及内容不一样,二者并无矛盾。所以,异议人请求停止提级执行该股权转让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本院(2013)怀中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名下房产和银行存款;(2013)怀中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杨贤良200万元股份,其查封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执行标的;异议人所提异议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怀中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对杨贤良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713003279、713003291)的查封。二、驳回异议人杨贤良、邓爱锦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