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建光与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光,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陈建光。被告: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南。原告陈建光与被告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圣菲娅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菲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光起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加工袜子,同年8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加工费54686.40元。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计人民币54686.40元。被告圣菲娅公司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陈建光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结算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54686.4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建光与被告圣菲娅公司有加工业务往来,2012年8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加工费为54686.40元,并由被告单位员工周利波签字确认。后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光与被告圣菲娅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圣菲娅公司尚欠原告加工费54686.40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支付义务。被告圣菲娅公司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建光加工费计人民币54686.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诸暨市圣菲娅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