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慧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