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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慧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