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季映申请执行重庆坤邦公司公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珂琳,遂宁市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船山区人。申请执行人任珂琳,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船山区人。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德义,董事长。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智杰,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城市领地A塔25-4。法定代表人刘振州,董事长。遂宁市红旗公证处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川遂市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执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建设村六社重庆坤邦尚层.境界未销售的206套房屋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