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杨敏诉杨文轲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杨文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杨敏,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吕潭乡官地行政村。委托代理人李占中,男,扶沟县吕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文轲,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吕潭乡官地行政村。委托代理人郭宝昌,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杨文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及委托代理人李占中、被告杨文轲及委托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敏诉称,我与杨文轲于2013年2月26日订婚并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发现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吵吵不休,难以进行正常的生活,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文轲离婚,要求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财产依法分割。杨文轲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我依法承担抚养教育费,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在查清后依法分割,同时要求原告返还所送彩礼50000多元的50%。经审理查明,杨敏同杨文轲于2012年农历5月16日举行结婚仪,并于2013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4月28日生育婚生子杨子墨,现随杨敏一起生活。杨敏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挂衣柜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格力窗机空调一台、高低高组合柜一套、布艺沙发一套(两大一小)、大理石桌子一张、绿驹电摩一辆、冰箱一台、两把椅子、盆架,盆各一个、密码箱一个、枕芯一对、被罩5个,四件套一套,枕头套一套、床单3条、装饰吊花一个,其中绿驹电摩一辆、密码箱一个、被罩5个杨敏已带回娘家。杨敏同杨文轲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杨敏同杨文轲订婚时,杨文轲送给杨敏彩礼17000元,杨敏返还给杨文轲1000元,二人结婚时杨文轲送给杨敏彩礼40000元,其中10000元为购买家具款。现杨文轲母亲患有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另查明,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杨敏提出离婚,杨文轲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杨敏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杨敏同杨文轲婚生子杨子墨(2013年4月28日出生),杨敏要求抚养,杨文轲亦同意由杨敏抚养,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杨文轲要求返还彩礼,因二人生活已满一年以上,且生育有子女,现杨文轲家庭生活困难,其返还彩礼诉请本院予以适当支持。庭审中杨敏提供证人辩称杨文轲结婚送彩礼11000元,结婚只送4000元上下车礼钱,压箱子钱6000元,因均属孤证,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杨文轲辩称杨敏婚前财产是其所购买,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杨敏亦不予认可,杨文轲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杨敏与杨文轲婚后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诉请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敏与被告杨文轲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杨子墨(2013年农历4月28日出生)由原告杨敏抚养,被告杨文轲应给付原告子女抚养教育费39505.9元(上述数字按河南省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乘以抚养年限的30%计算);原告杨敏婚前财产:三组合挂衣柜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格力窗机空调一台、高低高组合柜一套、布艺沙发一套(两大一小)、大理石桌子一张、冰箱一台、两把椅子、盆架,盆各一个、枕芯一对、四件套一套,枕头套一套、床单3条、装饰吊花一个归原告杨敏所有;原告杨敏返还被告杨文轲所送彩礼56000元的10%即5600元。.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方互相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敏与杨文轲各承担75元(被告承担部分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