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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佰辉、吴允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佰辉,吴允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代理人:李建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佰辉。被告:吴允怡,女,汉族。上述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