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兴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兴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蒋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华。被告王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兴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兴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融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童 昱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小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