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与郑海忠、田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郑海忠,田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6631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猴头沟村。代表人王立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忠,男,4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田艳红,女,39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与被告郑海忠、田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