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冷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被执行人袁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司职工,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居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某在公司(公司地址)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袁某某在公司工资收入5488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