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文学与陈全、石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学,陈全,石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郝文学。被告陈全。被告石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学与陈全、石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郝文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昌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