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埠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陈铭与赵义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赵义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埠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陈铭(曾用名陈博)。法定代理人陈虎。被告赵义熙。原告陈铭与被告赵义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义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陈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