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什邡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宋华兵申请执行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兵,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兵,男,汉族,住什邡市红白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冯永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03.64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94803.64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94803.64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心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