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85号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炳林。委托代理人陆富、许晨晖。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洋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元15722元,由原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