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郭甲、郭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甲,郭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45年5月20日生。被告郭甲,男,汉族,1967年7月30日生。被告郭乙,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甲、郭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和被告郭甲、郭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其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的父亲郭凤祥(1991年已故)于1983年申请建房118.31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均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因原告年事已高,两被告为赡养问题发生矛盾,为理顺家庭财产归属及相互权利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对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井字圩村五组1幢1-4号房屋依法予以分割。被告郭甲辩称,其结婚时婚房布置在东侧房间,父亲健在时曾吩咐东侧房间及堂屋半间归郭甲所有。被告郭乙辩称,其结婚时婚房布置在西侧房间,父亲健在时曾吩咐西侧房间及堂屋半间归郭乙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其丈夫郭凤祥共生育两子,长子郭甲,曾用名郭志泉;次子郭乙,曾用名郭二侯。郭凤祥户家庭住房为正屋三间,厨房两间,厕所一间,该房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国庆村(原闸西乡井字圩村)。郭凤祥生前曾嘱咐正屋东侧房间及堂屋东半间归郭甲所有,正屋西侧房间及堂屋西半间归郭乙所有。郭凤祥1991年去世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袁某某名下。以上事实,除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还有住房及宅基地情况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有关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郭凤祥户家庭住房为正屋3间,厨房2间,厕所一间,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郭凤祥去世前,曾嘱咐正屋东侧房间及堂屋东半间归郭甲所有,正屋西侧房间及堂屋西半间归郭乙所有,意即厨房归袁某某所有。原、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未提异议,本院照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房屋原属于同一家庭住房,且产权登记在户主袁某某名下,本案继承、析产仅是家庭内部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内部分割,不能作为家庭分户的依据,今后该房产若被拆迁等变动,仍应当结合相关法律及地方政策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国庆村(原闸西乡井字圩村)袁某某名下的家庭住房正屋三间、厨房两间,其中正屋东侧房间及堂屋东半间归郭甲所有;正屋西侧房间及堂屋西半间归郭乙所有;厨房两间归袁某某所有。二、上述房屋的附属用房厕所一间由原告袁某某、被告郭甲、被告郭乙共同共有,共同使用。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825元,被告郭甲、郭乙各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