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用功与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用功,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锦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桥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刘用功,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车站南东环路北武阳花园。法定代表人魏景志,职务总经理。第三人林锦燕,女,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原告刘用功与被告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