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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用功与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用功,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锦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桥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刘用功,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车站南东环路北武阳花园。法定代表人魏景志,职务总经理。第三人林锦燕,女,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原告刘用功与被告承德市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