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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董运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运国,枣庄金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董运国,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枣庄金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井杭,经理。被申请人杨金华,男,1963年出生。申请人董运国因被申请人枣庄金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董运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金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华在泥沟镇政府工程款51800元,并提供董运芝所有的鲁D4C2**号轿车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运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金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华在泥沟镇政府工程款51800元。二、查封董运芝所有的鲁D4C2**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