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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初字第12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其就职的温州市富兜制衣有限公司为其安排的604寝室,趁无人之机,窃取室友被害人张某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和华为牌手机一部后逃离。后其将窃得的黑色苹果4S手机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55元。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涉案华为牌手机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黄某又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