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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熊某甲,女,1978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某乙,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许舫逊代理审判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林 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