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熊某甲,女,1978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某乙,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许舫逊代理审判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林 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