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书风与被告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肖书风。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文武,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书风与被告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书风于2013年12月17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