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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碧桂,泉州市泉港区山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