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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9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斌与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955-3号原告:黄斌。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秀。委托代理人:陆国庆、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斌与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斌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