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一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邹海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邹海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2456号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兴。被告邹海波,男。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羊角山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审判员 贾丽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