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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任德光诉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光,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27号原告:任德光,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大疃村275号。委托代理人:闫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号3号楼2楼。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4室。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光诉被告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光撤回对被告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任德光负担。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