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知初字第2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艳。委托代理人:方冬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冬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多首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完整收录原告管理的歌曲作品《懂你》等5首歌曲供公众点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等5首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不清楚这些歌曲原告享有著作权,法律规定我们刚刚才听说,没有接到过原告的通知,目前我们B区、C区基本无营业,获利也少,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太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正版《爱的奉献》专辑一份,要求以专辑外包装盒、内页的歌曲目录、DVD光盘证明专辑由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监制且为著作权人,DVD光盘记载的作品内容包含本案诉争的侵权作品。2、2013年4月16日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2008年8月13日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2013年9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浙杭东证字第18338号公证书一份并附现场录制的光盘和取得的消费发票,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擅自播放涉案作品《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歌曲,构成侵权。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方的证据均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评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爱的奉献》专辑,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专辑封面上载明的著作权人信息,推定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证据2内容的复印件盖有原告和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签章,又经公证人员证明与原件一致,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3有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签章,真实客观,并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爱的奉献》专辑的外包装盒标注: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监制且为著作权人。专辑内页的歌曲目录记载DVD光盘含有《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等65首歌曲。2008年8月13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曾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原告:1、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续存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3、原告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授权的权利。合同同时约定:1、为有效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8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婷与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蓝天市心广场的金麦霸时尚量贩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A19号歌房,在该房内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歌曲,所放映的内容与《爱的奉献》专辑同名歌曲内容一致,点播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摄像设备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黄婷取得由该店出具的发票一份。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将保全所摄的音像视频资料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出具了(2013)浙杭东证字第18338号公证书。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凝聚了歌手、导演、摄影师等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基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授权,原告对被授权的特定歌曲享有放映权以及在行使放映权范围内起诉的权利。且根据原告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的规定,在被告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至今拥有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授权。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及原告许可,将上述5首音乐作品存储在其经营的KTV歌曲点播机上并营利性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原告请求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因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的获利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经营规模、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享有著作权的《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轻轻走近你》音乐作品的侵害。二、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0.5元,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绍兴金麦霸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