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太和、谢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太和,谢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94-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彭太和,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谢华云,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太和、谢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彭太和、谢华云对其中20000元的借款提出异议,有待落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太和、谢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