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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与褚凤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玲,褚凤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凤玲,居民。被告褚凤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凤玲与被告褚凤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