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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崇瑞兵与吴万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瑞兵,吴万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5号原告崇瑞兵,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万星,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瑞兵与被告吴万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崇瑞兵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