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崇瑞兵与吴万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瑞兵,吴万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5号原告崇瑞兵,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万星,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瑞兵与被告吴万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崇瑞兵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