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富与被告祝文林、颜建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祝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638号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对原告张兴富与被告祝文林、颜建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祝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四页倒算第一行倒算第十五字“由”前漏掉“减半收取人民币540元,”,现给予补正;判决书第十四页倒算第一行的“50”系笔误,应给予删除,并补正为“25”;判决书第十五页第一行的“1030”系笔误,应给予删除,并补正为“515”。代理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