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与赵士雷、赵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赵士雷,赵国华,赵代军,孙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乡政府驻地。负责人:留军英,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士雷,农民。被执行人:赵国华,农民。被执行人:赵代军,农民。被执行人:孙振香,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庙王分社与被执行人赵士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阳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魏武审判员 王广义审判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一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