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孔繁明与张水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明,张水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孔繁明,男,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水堂,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方美,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繁明诉被告张水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繁明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被告张水堂的委托代理人郭方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繁明诉称,2012年11月11日,原告带领施工队伍以包清工的形式在被告承建的徐州市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从事分项模板工程的施工,并且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协议中详细约定承包价格、付款方式,但至工程完工,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99790元至今未给付。现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99790元。被告张水堂辩称,1、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第四条规定,余款工程竣工后付清,涉案工程并未竣工,故原告对该案尚无诉权;2、原告承包的宿���楼一、二、三层梁柱跑模未打毛,屋面模板尚未拆除。因此,原告承包的工程未完工,应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因原告未完工所产生的费用;三、双方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工程总价款为232000元,也就是按照实际面积所结算出的数额,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尚欠12000元;四、涉案宿舍楼基础和屋面均属宿舍楼主体结构范围内,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承包徐州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宿舍楼施工工程,并将分项模板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由原告施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承包方式:清包工,包自用工具和小型电锯;二、承包内容:宿舍楼主体一、二、三层图纸分项模板工程;三、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陆拾元(60元)总价贰拾叁万贰仟元,结算按实际面积;四、付款方式:每完成一层预付陸万元(经验收合格浇完砼),余款工程竣工后付清;五、质量与工期:乙方必须按图施工,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规范施工,包验收、包工期,工期按发包方进度计划完成(如不合格),监理和建设方开罚单由承包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除按协议约定对宿舍楼主体一、二、三层图纸分项模板工程进行施工外,还对双方约定增加的基础及阁楼屋面的分项模板工程组织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2013年3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299790元,被告欠原告基础模板工程点工工资2079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孔凡明金彭车厂宿舍楼点工26工×160合计20790元,贰万零柒佰玖拾元正张水堂2013.3.14”。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9000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孔凡明金彭车厂宿舍楼工资还有79000元,大写柒万玖仟元正。张水堂2013.3.22”。被告合计欠原告工程款9979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分三次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979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协议书》1份,《欠条》2份,孔繁明金彭宿舍楼支款明细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及双方增加工程量约定对分项模板工程进行施工,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299790元,被告已给付220000元,尚欠79790元,有被告出具欠条及原告金彭宿舍楼支款明细表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9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涉案工程未竣工、仅欠工程款12000元的抗辩理由。���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原告承包施工的工程已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并给付20000元,故被告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水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繁明工程款79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张水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昝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