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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