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海亮与徐敏、孙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徐某,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孙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被告徐某,居民。被告孙某乙,居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师。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徐某、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海林,被告徐某、孙某乙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礼2660元,同年2月20日向原告索要定亲礼6600元,3月16日向原告索要礼金38008元和价值4500元的金项链一条,婚礼当天索要搬箱礼3680元、下轿礼80元。原告与被告徐某同居生活后,被告徐某总是无故找茬与原告吵闹,还向原告索要钱财,因未达目的而回娘家,不再与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彩礼55128元;被告孙某乙是彩礼38008元的实际接收人,要求其对彩礼3800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孙某乙辩称:1、原告诉称的彩礼数额中除了搬箱礼是2680元外,其余陈述是事实;2、原告为被告徐某购买金项链花费4500元,但金项链及被告徐某自己购买的金戒指一枚均在原告处;3、彩礼38008元是被告徐某自己接收并保管的,与被告孙某乙无关;4、原告给付的彩礼现在只剩下6000元了,其余用于共同生活了;5、被告徐某现在已经怀孕,营养费等需要开销,且是原告不想让被告徐某回去生活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为与被告徐某缔结婚姻给付被告徐某见面礼2660元、定亲礼6600元、过礼38008元、金项链一条(原告出资4500元)、下轿礼80元,双方于2013年10月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原告诉称,婚礼当天给付被告徐某搬箱礼3680元,并向本院提供在场人力士朋的调查笔录,证实搬箱礼的数额,经质证,两被告认为,该调查笔录的内容不是事实,被告徐某自认搬箱礼2680元;原告还称,被告孙某乙是彩礼38008元的实际接收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证人力士朋、金某、王某的调查笔录,经质证,被告徐某认为金某和季维康系在场人,但当时钱是被告徐某点的并由徐某保管的;被告辩称,金项链现在原告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亦予以否认;被告又称,剩余彩礼只有6000元,其余用于共同生活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亦予以否认;被告还称,其现��已怀孕,营养费需要开销且是原告不让其回去生活了,并提供灌南中医特色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及证人金某、王某、周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徐某现已怀孕且经人调解,原告不同意被告徐某回去生活,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徐某怀孕,不能证实是原告小孩且与本案无关,调解人是在原告起诉后才去调解的,目的是不想返还礼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男女确立恋爱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嗣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的礼金应当返还对方。原告虽称,搬箱礼数额是3680元,并提供在场人力士朋的调查笔录,但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徐某自认搬箱礼数额是268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为与被告徐某缔结婚姻共给付徐某彩礼54528元(2660元+6600元+38008元+4500元+2680元+80元)。原告还称,被告孙某乙是彩礼38008元的实际接收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证人力士朋、金某、王某的调查笔录,但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金项链现在原告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称,剩余彩礼只有6000元,其余用于共同生活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称,其现在已怀孕,营养费需要开销且是原告不让其回去生活了,并提供灌南中医特色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及证人金某、王某、周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徐某现已怀孕且经人调解,原告不同意被告徐某回去生活了,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徐某怀孕,不能证实是原告小孩且与本案无关,调解人是在原告起诉后才去调解的,目的是不想返还礼金,因本案非离婚案件,被告是否怀孕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对被告此项辩解,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按照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但若最终双方未能建立婚姻关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本院考虑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应有一定合理支出,酌情认定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甲彩礼3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友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