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述海与龚世明、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海,龚世明,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17号原告周述海。委托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世明。被告沈杰。原告周述海诉被告龚世明、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述海在庭审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世明、沈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述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世明、沈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述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杰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