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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春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周春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广州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非,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栋炜,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