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冰诉被告刘俊、余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冰,刘俊,余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25号原告:陈冰,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俊,男,生于1977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电话:15281****xx。被告:余蕊利,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电话:15681****xx。系刘俊之妻。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4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登记在被告刘俊名下的川BM8X**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原告陈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俊名下的川BM8X**丰田牌越野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俊名下的川BM8X**丰田牌越野车一辆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