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申建方与被申请人马保国、马国生及原审被告吕俊英、方永刚、方永峰、方向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建方,马国生,马保国,吕俊英,方永刚,方永峰,方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建方。委托代理人杨玉果、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国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国。原审被告吕俊英(方存伏之妻)。原审被告方永刚(方存伏长子)。原审被告方永峰(方存伏次子)。原审被告方向(方存伏之女)。再审申请人申建方因与被申请人马保国、马国生及原审被告吕俊英、方永刚、方永峰、方向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0)安民二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建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证据相互矛盾,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承揽工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工程是申请人单独承揽,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北京北郊农场鸭场工程、北郊农场5#楼工程、北郊农场史各庄成教中心楼工程是申请人单独承揽,工程盈利归申请人单独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审依据申建方书写的信件,方存伏证明、方存伏书写的协议书及垫资协议及借款手续,确认马国生、马保国与申建方在承建北郊农场5#楼及北郊农场史庄乡成教楼工程中,三人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符合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建方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建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建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