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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静怡与被执行人周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怡,周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05号申请执行人周静怡。法定代理人莫彩凤。委托代理人吴建明、李剑鹏。被执行人周红旗。关于周静怡申请执行周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周红旗应向周静怡赔偿3567元并承担受理费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车辆、房屋、土地等登记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勇      坚代理审判员 梁      丽      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戚      成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