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盖秀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秀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虹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秀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盖秀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盖秀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