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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盖秀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秀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虹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秀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盖秀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盖秀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