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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邓某与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930号原告邓某,女,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付池洪,男,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亢某,男,住址同原告。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