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文兵与被告盐城市双鑫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兵,盐城市双鑫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550号原告吴文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双鑫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兵与被告盐城市双鑫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元,减半收取4210元,由原告吴文兵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夏 云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