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岐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0日,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男,生于1977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