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刘某甲,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纪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