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书霞与铜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霞,铜梁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609号原告张书霞,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苏,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2946-3。负责人喻德康,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霞与被告铜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书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书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书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