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贵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贵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贵中,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贵中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贵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贵中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倪家浜村罗家头1号,以借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小龙华依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774元。2、同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贵中至平湖市新埭镇旧埭村朱家村33号,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许建祥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83元。3、同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贵中至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走马塘54号,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松平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145元。4、同年8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贵中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建国南路蜀香园饭店,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邓绍龙麦科特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10元。5、同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贵中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东路35号裤装服装店,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泽会千里猫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975元。6、同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沈贵中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兴富瑞水利元纺公司,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陈媛慧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82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贵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平湖市车辆交易统一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和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8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贵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沈贵中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贵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贝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