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追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健,董事长。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追偿纠纷一案。经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借款7170万元及利息,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股权作为质押物提供担保,该质押物被变卖、拍卖用于清偿前述债务后,有权向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追偿。2009年6月,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前述债权的受让人)协议转让了该股权,所得价款清偿了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债务7312.5万元。同时查明:经债权人同意,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将此债务转让给了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由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付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7312.5万元及2009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