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6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685号原告尹×,男。被告刘×,女。原告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继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诉称,我与刘×于2002年10月认识,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3日生一女儿尹××。我们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矛盾冲突不断。她对我的父母不孝顺。我为了维护我们的夫妻关系做出了努力,但被告一直没有将我们的家庭放在第一位,而且对我关心不够。被告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不合理,在我们发生矛盾后,她向我父母或向我单位领导反映,给我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很大的压力。在我们婚前,被告的父母就在北京居住生活,我们婚后她父母也经常参与我们的家事,这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我于2013年7月与被告分居,但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已经在外地挂职工作了很长时间,夫妻已经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现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令均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目前我们孩子还小,他在起诉书上写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他对我父母在京生活有意见是事实,但我们之间的矛盾没有那么严重。我们目前不存在法律上的感情破裂情况,只是夫妻间的一些常见矛盾。我很关心原告,孩子出生后大部分时间都是我父母照顾的。尹×此前在外地长期挂职工作,我认为夫妻两地长期分居会影响感情,所以为此我曾去原告单位找过他们领导,这可能给原告造成了误会。我希望我们的家庭能继续维持。经审理查明,尹×与刘×于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尹××,现年4周岁。双方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尹×近年来,曾在外地长期挂职工作,夫妻处于两地分居状况,尹×回京工作后,双方于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尹×与刘×系自主结婚,婚前双方有较长的交往时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以及与其他亲属的关系发生矛盾,且由于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和有效化解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此前,因尹×工作关系,造成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一定程度上也对夫妻关系造成了影响,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尹×也已回京工作,且双方婚生之女尚且年幼,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日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驳回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