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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袁伟能与张永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伟能,张永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9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伟能,男,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进,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富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伟能与被申请人张永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自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伟能申请再审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法临2012-4218号)依据不足,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请求对(2013)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书(法临2012-4218号)能否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问题。一审诉讼中,第三人平安保险自贡公司对诉讼前袁伟能单方委托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之伤进行伤残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袁伟能无证据证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所作鉴定结论无依据,且一审判决中记载庭审中出示了该鉴定结论,一、二审法院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袁伟能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袁伟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红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葛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