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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蕉执行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孙彩婵诉孙美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婵,孙美美,张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行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孙彩婵,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孙美美,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赛莲,女,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孙彩婵诉被告孙美美、张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彩婵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