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梦添与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添,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陈梦添,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288号原告:陈梦添,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08128-2。法定代表人:林伟清,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添不服被告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梦添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梦添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梦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月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