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李培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王学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岗,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东与被告李培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东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王学东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